青岛市崂山区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高端新兴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进位争先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山东省 100 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 5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80 亿元、40 亿元、20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范围且次年产值保持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执行市级政策规定的区级分担奖励基础上每户再奖励 5 万元。

(二)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提升对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由低到高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培育细分市场领军企业

对获得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复审且认定时未获得过相关奖励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得青岛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已享受培育企业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差额部分;对获得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 50万元;对山东省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

(五)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奖励 6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通过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再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经工信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100 万元。

(六)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能力

对新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且经过软件评测的,每件给予1 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 万元。对新获得国际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集成(CMMI)5 级、4 级、3 级的企业,按级别依次给予 20 万元、12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的企业,咨询设计类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维护类按照一级、二级、三级依次给予 20 万元、12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全力支持企业上云

为推进区内企业上云,对区内购买云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 50%进行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补贴。

(八)鼓励企业创建研发平台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市级补贴额度的 30%予以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 300万元、1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 4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万元奖励。设立崂山区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每 2 年评选一次,每个获奖成果奖励 5 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创新

对获得国内外著名工业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 50%予以奖励;对获得“市长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本区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6 万元、4 万元、2万元。

(十)支持企业品牌推广、质量提升和商标培育

1.支持品牌推广。对初次入选“世界品牌 500 强”、“最佳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最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给予 300 万、100 万、50 万奖励。

2.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卓越奖)的法人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 300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长质量奖提名奖、青岛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个人奖的奖励 5 万元。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工业精品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新获崂山质量奖、崂山质量奖创新奖、崂山质量奖贡献奖个人的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骨干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骨干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资助。

3.支持商标培育。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组织,每件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每件给予 1 万元奖励。

二、资金兑现程序

(一)通知发布。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根据情况分两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受理。各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按照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相关单位,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初审。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对申报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项目审核情况负责,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经部门内部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项目复审。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对审核过程中存在的特殊事项及整体资金方案确定复审意见。

(五)会议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报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六)资金兑现。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达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由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按程序将资金兑现到位。

三、附则

(一)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崂山区产业定位的企业或机构。

(二)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有关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自扶持年度起在崂山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崂山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四)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问题、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政府工作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可一票否决。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前述政策条款中第(二)、(三)相关奖励结合企业扶持额度,分年度分次兑现,5 年内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的区级经济贡献。

(六)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七)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创委相关部解释,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